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与发明和实用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或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或者限定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专利发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发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从外观设计的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外观设计专利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专利局提交“设计要点图”,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外观设计专利中有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侵权比较方法:
(1)以对形状的比较为主:对于三维空间的立体产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其形状应是主要的。因此,进行侵权判断也应以对比造型为主。
(2)对图案、色彩的比较应当一同考虑:任何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都是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的结合。咋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将三者结合起来考虑。
(3)突出保护色彩时,比较色彩应与事先声明相一致: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有要求保护色彩的内容,那么当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请求保护的色彩及色彩与形状、色彩与图案、色彩、形状与图案的结合相同,尽管这时产品的形状或者形状和图案可以是公知设计,也应当认定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与公知设计的关系: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新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细区别。
排除功能、效果等因素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1)排除产品的大小、材料、功能、技术性能、内容结构等等;
(2)排除设计的构思方法、设计者的观念、产品的图案中所使用题材和文字的含义;
(3)排除使用该产品时不易见到的部位,不具有一般美学意义的部位(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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